COI:研究|法律如何保护“区块链”?_加密货币和中国数字货币

狭义的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①。

我们认为,此处的账本可以理解为数据库,即以一定方式储存的数据集合。

对于传统的数据库,其法律保护方式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上的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前半句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据此规定,对于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法律赋予其作者以著作权。

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比特币仍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根据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NBER)的一项研究,流通中的比特币约三分之一控制在前1万名个人投资者手中。自比特币诞生之初,加密货币爱好者就一直在思考哪些人是比特币的最大所有者。确定所有权的集中度可能非常困难,因为许多最大的地址通常不代表个人,而是替投资者持有比特币的交易所和其他实体。然而,通过使用区分中介和个人地址的数据收集方法,NBER研究人员发现前者在去年年底控制着大约550万枚比特币,后者控制大约850万。此外,前1000名个人投资者控制着大约300万枚,且集中度可能更高。(金十)[2021/10/26 20:56:55]

数据库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的不足主要体现在法律只保护数据库的结构不保护数据本身,同时,独创性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研究:近60%的交易员对当前杠杆产品保持中立或不满意:瑞士金融科技公司、做空和杠杆加密代币发行方Amun Ltd的研究小组进行了一项关于衍生品、杠杆及做空代币的研究,数据来自629名行业参与者。

研究发现,57.9%的参与者对其目前的加密资产衍生品体验持中立、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的态度。此外,研究表明,78.1%的加密交易者熟悉杠杆代币。

加密交易者的需求与满足对应工具的可用性和丰富性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对于那些已经交易加密衍生产品的用户,只有28.8%的用户对体验感到满意。

不满意的用户认为,糟糕的用户体验、令人困惑的流程和隐性费用是主要痛点,34.7%的参与者指出,追加保证金的过程不够清晰。(GlobeNewswire)[2020/6/17]

对于那些不具备独创性的数据库,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为其提供一定的保护。

分析 | Coinbase新研究:18%美国大学生持有加密货币:据bitcoinist报道,Coinbase与研究创业公司Qriously对675名美国学生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18%的受访大学生表示他们持有某种加密货币,9%已正式研究过加密货币,此外还有近三分之一的学生计划在未来研究加密货币。[2018/8/30]

通常认为,擅自利用他人付出成本制作的数据库牟利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在朝民初字第23542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如果为形成相关数据信息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且该数据信息具有实用性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该数据信息可以作为经营成果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区块链的出现给现行的数据库保护法律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这种挑战主要源自区块链是去中心的,去中心意味着每个节点都对区块链享有权利,但在区块链遭受侵害时,却不存在一个著作权人或者经营者可以依据《著作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主张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期待公法对区块链进行保护似乎更为合理,例如对破坏区块链系统者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但破坏区块链系统是否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此外,可以考虑从保护区块链上存储的数据来保护区块链。

虽然数据本身既非权利的客体也非财产②,但数据所承载的信息以及相关数据活动可能具有人格属性或者财产属性。《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该法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上两个法条为区块链的法律保护预留了一定的空间。

芝加哥学派理论旗手伊斯特布鲁克法官在其名篇《网络空间与马的法律》中指出,所谓网络法与“马”的法律并无本质不同——无非是传统财产、合同和侵权法在新领域的延伸,法律经济学的成本-收益计算可以毫无阻碍地切割与处理一切网络法律问题,所需要的无非是三件事:提炼普遍规则、创设财产权,剩下的工作就交给“看不见的手”来完成③。

借鉴这一观点,对于区块链领域的法律问题或者“区块链法”,目前亟需的也是在没有财产权的地方创设财产权,建立更为明确和清晰的规则以及促进交易机制的形成。

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第5页以下。

参见梅夏英:《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9期,第167页以下。

?FrankH.Easterbrook,《CyberspaceandtheLawoftheHorse》,UniversityofChicagoLegalForum,Volume1996,Issue1Article7.转引自余成峰:《从马的法律到黑箱之法》,载《读书》2019第3期,第18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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