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加密货币的流行,炒币之风兴起,借款炒币的现象不在少数。但币圈变幻莫测,行情难以预料,赔钱也是常事,由于人们往往碍于情面不与朋友、同事签订借款合同或开具借条,当借款人投资失败时追回借款就成了难题。委托投资下,由于委托人的投资风险自担,委托关系的存在往往成为借款人逃避还款的避难所,借款人将借款变委托从而反咬一口的情形不在少数。鉴于此,从源头避免法律认定的分歧显得极为重要。
同事来“借款”,合意无证明
原告杨某称其与王某系同事关系,2017年王某以理财为由向杨某提出借款,但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或借据。杨某于2017年8月12日和8月13日分别通过支付宝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某借款人民币27000元,当时约定借款时间为1个月。借款到期后杨某多次催要,但王某仅向杨某还款人民币13000元后就以各种理由推诿,无奈之下,杨某请求一审法院判令王某归还借款人民币14000元。
韩国ST0相关法律修正案将于今年上半年提交,最早将于2024年年底实施:3月6日消息,韩国金融委员会资本市场部Lee部长(???)宣布,将于今年上半年提交《电子证券法》和《资本市场法》修正案,以为上半年代币证券(ST0)的发行和分配奠定基础。Lee预计,根据国民议会的立法讨论,代币证券(ST0)体系最早可以在2024年底实施。据悉,《电子证券法》的修正案包括承认分布式账本技术作为证券数字化的方式之一,以及建立新的发行人账户管理机构。《资本市场法》的修正案包括设立场外交易经纪业务,并允许发行非典型证券,例如投资合同证券和非货币信托受益凭证。
金融监督院宣布,将支持相关行业统一认定数字资产是否为证券。政府的基本政策是,比特币等不属于证券的数字资产,不受资本市场法或电子证券法的约束,并通过国会立法单独监管。如果发现目前在韩国虚拟资产交易所交易的数字资产是证券,发行人将因违反《资本市场法》而受到制裁。此外,金融监督院还计划全面改革与代币证券(ST0)发行和分销相关的监管体系。
此前金色财经报道,韩国金融服务委员计划允许ST0以证券形式发行和流通,区别于虚拟资产。(韩联社)[2023/3/6 12:44:35]
争议焦点
美国国土安全部前法律顾问Stevan Bunnel担任Libra协会新任首席律师: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前总法律顾问Stevan Bunnel本月已加入Libra协会担任新任首席律师。自2017年离开国土安全部以来,Bunnel一直在专注于数据隐私的法律事务所O 'Melveny & Myers任职,直到本月加入Libra协会。该协会前总法律顾问Robert Werner表示,他选择离职是因为这意味着他将不得不放弃德意志银行信托公司(Deutsche Bank Trust Co.)董事会的现有职位。(Cointelegraph)[2020/8/27]
01借贷or委托?
借贷与委托的定性决定了杨某的14000元能否追回。若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王某须履行还款义务。若委托关系成立,委托投资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杨某自行承担,这意味着若由于市场行情变动等情形的发生导致投资失败,杨某的14000元就打了水漂。
法官:比特币应受法律保护 但不具备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此前消息,5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比特币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比特币应当全部返还或折价赔偿。本案主审法官刘江指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并未对比特币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更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通知》等文件否定了包括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刘江提醒,投资者应理性投资,合理控制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人民法院报)[2020/5/7]
在这一问题上,杨某与王某各执一词。
声音 | 法律专家:比特币ETF可能还需要数年时间:美国SEC上周拒绝了比特币ETF的最新提案,不过这并非完全出乎意料。这一决定澄清了美国SEC的担忧,而这些担忧主要围绕着市场操纵。法律专家表示,比特币ETF可能还需要数年时间,因为在监管机构看来,比特币市场太小、不成熟,目前还不足以支持一只基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表示,一个受监管的交易所和一个“规模巨大”的比特币市场之间的监视共享协议,可能有助于缓解它的不安。Bitwise和其它公司则将此视为一个开端。一些专家仍然不相信。(coindesk)[2019/10/18]
杨某坚持主张双方系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交了与王某的微信记录。聊天记录中明确包含王某“之前说的借款一个月”,保证杨某资金安全等自述。
而王某对此予以否认,称双方所涉合同为委托合同。杨某委托自己对域等进行投资,以赚取利润,其系根据杨某的指示买进“虚拟货币”,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关于“抓波段”、“逢低买进”、“交易平台提现”等投资“虚拟货币”的表述,足以证明该款项不属于借款,应当属于投资款。而杨某所购买的“虚拟货币”因政策原因导致贬值,贬值的损失应由杨某自己承担。
02
王某是否还款完毕?
证据显示,王某分别于2017年9月10日、10月21日向杨某的丈夫李某转账14000元,王某据此主张款项已全部还清。
杨某对此并不认同。一方面,王某作为杨某丈夫李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双方存在日常公款转账行为,王某在转账时并未对款项进行备注或特别说明;另一方面,2017年12月10日杨某向王某催款时,王某表示,“我说就算真赔了,我可以工作赚钱给你啊,只是没有说具体罢了,没有白纸黑字写在合同上盖章”。并未否认款项已还清,2018年5月16日杨某向王某要钱,王某也一直承认还欠款的存在。
法院认定
01
杨某、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二审法院肯定了一审法院的认定思路,认为王某使用资金完全是根据自己的判断在相关交易平台进行操作,杨某并未对王某发出指令,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反映双方约定为借款的意思表示。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被上诉人杨某提供银行转账证据证明后,上诉人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并无不不当。
02
还款完毕不成立
微信记录显示,在王某向杨某丈夫李某转款之后,杨某仍就欠款事项与王某沟通,王某也未否认欠款事实。且王某在此期间作为李某公司员工,王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转账14000元的具体用途。因王某对微信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判令王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14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
律意识不可缺
本案中,法院通过对聊天记录的分析肯定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另外在缺乏足够的书面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对于出借人给予了一定保护,在举证责任上进行了倾斜。若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被告进行抗辩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但我们并不能排除例外情形,若被告提出了充足的相反证据,原告仍需就借贷关系的成立继续举证。如此一来,不签订书面合同的弊端显露出来。
因此,现实中若再遇此类情形,若实为借款,仅有口头承诺是不可靠的。成立民间借贷,需具备借款合意与款项实际交付两大要素,在操作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其一,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
借款合意通常以借款合同或借条的方式体现,并应明确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违约条款等核心内容。若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同样需具备以上核心内容。但应注意,仅有转账记录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白字黑字的书面合意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前提。
其二,保留转款记录,明确款项性质。
借款合同作为践行合同,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若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借款,应注明款项的借款性质及实际用途,相应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应注明款项的还款性质,出借人也应尽量出具收款凭证,避免双方对款项的性质引发争议。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